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6.8.1 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
1. 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 征税范围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是《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应税污染物。
(1)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储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3. 税率
环境保护税实行定额税率。具体税率可参见附件。
4.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涨知识】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
5. 税收优惠
(1)暂予免税
①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②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③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④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⑤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2)减税
①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 的,减按 75% 征收环境保护税。
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 的,减按 50% 征收环境保护税。
6. 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2)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3)纳税申报
①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 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②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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